审查调查侦查在四大检察中融合的浅思

2024-06-28 10.00元 免费试读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检察职能发展不均衡、内部专业化办案机制及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案件质效和队伍专业化素能有待提升等一系列问题下,需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四大检察”审查、调查、侦查相融合机制,实现监督的刚性和法律不打折扣的被执行。

审查、调查、侦查虽然是检察、监察或者行政机关、公安等机关不同的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的职责之外,第175条还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自行侦查的职责,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具备调查和侦查的权力,检察官要用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应当要具备审查、调查、侦查(以下简称“三查”)融合的能力。法律给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作为检察人员具有“三查”融合的职业能力,是行使法律监督和检察为民的必备素能,才能更好实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的价值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三查”相互“服务”,实现相互配合的法律定位。一方面检察官在履行好审查的法定职责时,要从案件定罪量刑的角度出发,就如何搜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为案件调查、侦查提供思路和指明方向,有利于调查和侦查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客观的搜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另一方面在侦查、调查时也需站在审查的角度来设计侦查、调查预案,从源头上加强“三查”的配合,让调查和侦查要及时搜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便审查,实现“三查”相互配合的功能,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查”相互“融合”,实现监督的价值。一方面检察官从调查和侦查的角度去审查案件,厘清证据搜集的思路、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案件中缺乏的证据是否有补查的可能,来监督调查和侦查机关行使调查权和侦查权,或行使自行侦查权来补强证据;另一方面对于发现的违法线索相互移送,及时处理,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三查”的监督价值。

三查融合”不单单在刑事检察中需要实现,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中,也需以侦查调查的思维和方式贯穿审查的全过程,实现“三查融合”贯通“四大检察”各项业务中。审查是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还需回归到案件的争议焦点上,而对争议焦点的解决就需要与侦查员或者相应的当事人、行政机关沟通,这就需要站在侦查和调查的思维上来设置有效的问题,解决办案中审查出现的疑点和难点,增强办案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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