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

2022-07-30 10.00元 免费试读


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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