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2022-07-30 10.00元 免费试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 单篇付费后可阅读完整内容

单击 阅读全文 即可

   (会员点击 "会员订阅" 免费阅读全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