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2022-07-30 10.00元 免费试读


X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前款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事故预防、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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