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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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备案;

(四)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宣传教育;

(五)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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