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07-31 10.00元 免费试读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范全省养老服务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公平、均等、普惠、多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为主、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养老服务全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监管对象

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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