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2024-07-02 10.00元 免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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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案件受理、办理工作,深化信息化应用,强化内部监督,准确统计、研判案件情况,全面加强对行政、刑事案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管理坚持台账登记、源头录入、网上流转、统一出入、分级管理、分头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警种、各科所队,派出所以所为单位,大队以中队为单位,支队以大队为单位建立以下执法台账,如实、及时登记接处警及案件受理情况:《接处警登记簿》、《行政案件受案登记簿》、《刑事案件受案登记簿》。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挂侦案件登记簿》,对挂侦刑事案件卷宗集中登记、保管。

公安法制部门建立以下台账,如实、及时登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刑事案件立案登记簿》、《刑事案件撤案登记簿》、《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登记簿》、《拘传登记簿》、《刑事拘留登记簿》、《取保候审登记簿》、《监视居住登记簿》、《逮捕登记簿》、《提请逮捕登记簿》、《移送起诉登记簿》、《行政处罚案件登记簿》、《移送案件登记簿》。

第三条接受案件后,受案民警应当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将笔录录入协同办案系统,从该系统中录入并下载《受案登记表》,并当场开具《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收执,然后登记在《受案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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