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品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2024-08-09 10.00元 免费试读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品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办公用品及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办公用品及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办公耗材、文具用品、办公家具、印刷服务、维修维护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办公用品及服务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和信用原则,坚持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实行预算控制、计划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条管理局成立办公用品及服务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及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采购预算管理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科学编制办公用品及服务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品目和数量,合理预测采购需求,避免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六条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采购办应加强对采购预算执行的监控,定期分析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采购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求,编制详细的办公用品及服务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时间要求等信息,并报采购办审核。

 第九条采购办对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应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对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但应严格控制采购规模和频率,避免重复采购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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