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

2022-09-04 10.00元 免费试读


XX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市政府党组会议规则》《中共XX市委工作规则》和《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对市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市政府工作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

第三条市政府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决策协商机制、决策酝酿机制。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等议事决策方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分涉及到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还要提交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放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八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报请市长确定。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先由分管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市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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